禁止溯及课税原则
禁止溯及课税原则要求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实体法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税收法律行为产生效力,而不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税收法律行为溯及课税。这一原则具有保障纳税主体权益的作用。禁止溯及课税原则是适用于税收程序法的具体原则。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一般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款依法组织收缴、入库的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它通常是指作为法律形式存在的税收征管法和从部门法意义上讲的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从部门法上讲,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的税收条约等,其主体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以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确立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职权和职责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颁布对我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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