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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面货提单

海运提单分类

  舱面货提单又称甲板货提单。这是指货物装于露天甲板上承运时,并于提单注明“装于舱面”(On Deck)字样的提单。

  在贸易实践中,有些体积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有毒货物和危险物品不宜装于舱内,只能装在船舶甲板上。货物积载于甲板承运,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很大,除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如木材,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外,承运人或船长不得随意将其他任何货物积载于舱面承运。如果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舱面,一旦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将失去享受的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但是,如果签发的是表明承、托双方协商同意的,注有“装于舱面”字样的舱面提单,而且实际上也是将货物积载于舱面,那么,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是承运人的故意行为

  造成的,承运人仍可免责。否则即使货物装在甲板上而没有批注,承运人对此要像装舱内货一样负责。

  为了减轻风险,买方一般不愿意把普通货物装在舱面上,有时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舱面货提单。银行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利益,对这种提单一般也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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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

  提单亦称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实际业务中,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为三方面:

  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

  2.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双方之间有关海洋运输方面争议的主要依据。

  3.它是物权凭证。海运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提单是一种物权证明,持有人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进行转让,也可向银行押汇。

  按照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可以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一、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收货人提取,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之外的人员,即便该人员持有提单,那承运人还是要对此负责任,同样的托运人也不能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之外的人员。

  简单来说船方交货是认人不认单据,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类提单已经失去了它的作用,并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因此英国在1992年海上运输货物法中已经将这类提单归为海运单。

  二、不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类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便可转让。货物到港后,任何人只凭此类提单都可提货。

  这类提单与记名提单不同的是船方只认提单,不认人。这类提单在交接货物的时间相对简单方便,但是提单一旦丢失或落入不法分子手中,会造成很大的风险,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三、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即按提单指写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通常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的字样。因此指示提单还可以详细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

  1、记名指示提单,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Co.Ltd”。

  2、空白抬头提单有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

  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当然也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规定作记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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