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提单
转换提单(交换提单),是指在直达运输条件下,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起运港签发的提单换发以该中途港为起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
其中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往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或“SwitchB/L”字样的提单。多用于存在贸易或运输限制的国际贸易领域,但由于更换了实际的货物起运港,容易发生贸易欺诈并带来其他诸如有关国家行政处罚等风险。
转换提单产生的原因
转换提单的形成及操作程序
转换提单(Switch B/L)是指承运人应货方的要求为了满足贸易上的需要(经常是由于中间商出于隐藏真实的买卖方的目的)或其他原因将原提单收回后改变原提单上的收、发货人和通知方等栏目重新出单,或将原提单的整票货分成几票货、改变数量、或收货人等栏目重新出单。承运人没有签发转换提单的义务,但如签发一般必须在原提单上注明“Switch B/L at XXXXX”并及时通知换单地方代理。
转换提单涉及到提单正面主要提单关系人或主要内容的变更,转换后的提单构成对不知情的原提单持有人的伤害,对船东或无船承运人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如由于单证申报不实,造成有关当局的追究,严重时可能引起扣船以及货物被没收等纠纷。同样,由于提单转换后的内容与原来买卖双方的原约定不答,引起买卖双方对货款、数量、交付地等争议。更严重的是有可能被欺诈方所利用以达到其非法牟利的目的。因此必须清楚意识到签发转换提单的风险。一般在操作时需严格遵守的操作程序如下:
1、货主必须交回第一套提单的全套正本来换取第二套提单。
2、对于记名提单如果更改收货人、通知方栏目,必须由原提单上的收货人提出,装货港船公司代理并与发货人确认,通知换单地代理。
3、对于指示提单,一般应该由原发货人或经发货人背书的提单持有人或通知方提出。
4、转换提单仅限于转换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以及提单签发地。对于货描,件数,重量,体积等不可更改,开船日期与船名应该与原提单上相同。
5、非该航线挂靠的港口一般禁止转换提单。
提单
提单是海上承运人就其占有并运输的货物签发的合同文件。一般来说,提单会包含有关运输货物的详细信息,例如货物的类型、数量、重量、价值和装运日期。从定义的角度来看,很难对提单给出准确的定义,但可以肯定地说它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1、作为承运人为运输其货物而向卖方提供的运输收据;
2、作为承运人和出口商之间合同的证据;
3、它作为进口商或买方的所有权文件。
综上所述,主要涉及以下各方:
1、承运人,将货物从出口地运送到进口地的承运人;
2、出口商,可能是卖方或托运人,打算利用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将其货物运输到另一地点,从而在装货港将货物的实际占有权交给承运人;
3、进口商,可以是买方或进口商,在卸货港从承运人手中实际占有所运输货物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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