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能力原则
支付能力原则的推论
评价税制平等的另一种方法被称为支付能力原则。该原则认为,应该根据一个人所能承受的负担来对这个人征税。这个原则有时证明了这样一种主张:所有公民都应该做出“平等的牺牲”来支持政府。但是,一个人的牺牲量不仅取决于他支付了多少税收,而且还取决于他的收入和其他环境。一个穷人缴纳1000美元的税可能要比一个富人缴纳1万美元的税做出的牺牲还大。
支付能力原则得出了平等观念的两个推论:纵向平等和横向平等。纵向平等认为,支付能力更强的纳税人应该缴纳更多税收。横向平等认为,有相似支付能力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等量税收。虽然这些平等概念被广泛接受,但很难简单明了地运用这些概念来评价一种税制。
对支付能力原则的理解
支付能力原则强调根据经济主体支付能力的大小来安排其应承受的税收负担。该原则认为两个经济主体支付能力相同,则应承受相同的税收负担;如果支付能力不同,则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以此来体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平原则。
判定两个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相同还是不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应该根据纳税人承受税收负担后主观心理所感受的痛苦来判定其支付能力的大小,具体分为三个原则:
(1)绝对均等牺牲原则。主张纳税人纳税后所减少的效用的绝对量应该人人相等,实际是主张等额纳税;
(2)比例均等牺牲原则。主张纳税人纳税后所减少的效用量与纳税前效用量的人人相等,这实际是主张等比纳税;
(3)等量边际牺牲原则。主张因纳税而减少的边际效用量人人相等,由于边际效用递减,所以这一原则实际是主张高收人者要把收人的较大份额交给政府,而低收入者则把收入的较小份额交与政府或者干脆不用交。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通常所采用的三种税率形式,即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事实上是以主观说作为理论基础的。
二主张通过客观标准来判定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相同还是不同。这又分为三个标准,即所得、消费和财产。用这三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通常被认为各有得失,因而三者不能相互替代,而只能是通过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来全面反映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现代国家税制体系所包括的三大主体税类,即所得税类、流转税类和财产税类,其理论依据实际是衡量支付能力的“客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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