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是指,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针对保证期间做出了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所约定的期间来确定保证期间。不过,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情况下则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确定,分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
1.约定的保证期间。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间确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法定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概述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固定期限,具有以下特征:
不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刚性期限”
约定优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无约定”
法定补充: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实务提示:常见的模糊表述如“保证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将被视为“约定不明”,直接适用6个月法定期间
保证期间的起算与分类:
起算时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明确的,从届满次日起算;
主债务履行期未约定或不明,自债权人催告后的宽限期届满日起算。
分期债务: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方式的影响:
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
连带保证:债权人需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仅起诉债务人不能视为主张保证责任。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债的相对性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