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各个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份额,债权人只能在约定的份额限度内向各个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的特征
第一,各个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就保证份额作出了明确的书面约定。书面约定的形式不限,既可以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中与债权人约定,也可以分别签订合同与债权人约定。约定一定要明确,即约定的内容、约定的意思表示一定要清楚、明白,解释上不能有歧义。该保证合同一旦成立,则债权人将不享有对各保证人的连带债权,只能请求各个保证人就其保证份额承担责任,而不能请求各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按份共同保证不同于连带共同保证,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各个保证人之间是否与债权人就保证份额作出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则该约定仅在各个保证人内部责任分担方面具有意义,而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第二,各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于约定的份额。正是因为各个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份额事先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所以,保证人只需要在约定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约定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
第三,在按份共同保证中,如果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可以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这主要是因为,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虽然也是对自己所负担的保证债务的履行,但在根本上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所以,在按份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1.按份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的各自份额,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在按份保证中,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按份保证必须由保证人与债权人有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数个保证人应负共同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2.连带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共同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连带保证的特点在于他们彼此之间是连带关系,都要向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说明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3日,富有公司、复兴公司向兰次某出具《还款计划》,载明:原李宗某欠兰次某设备款128647元由富有公司和复兴公司承担担保偿还责任。现兰次某以富有公司和复兴公司未支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富有公司和复兴公司在《还款计划》上载明其对欠款进行担保并盖章予以确认,符合我国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担保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富有公司和复兴公司为此欠款提供了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还款计划》中未约定保证份额,故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判决富有公司和复兴公司共同对本案判决确定的金额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699条的规定,共同保证分为按份保证(即约定了保证份额)和连带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两种。对于按份保证,保证人只需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即可。但对于连带保证,债权人有权选择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被选择的任何一个保证人都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富有公司和复兴公司并未对保证份额进行约定,故二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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