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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式核销

贸易术语

  工单式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送报关单、报关清单数据,以及企业ERP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工单数据,海关以报关单对应的报关清单料号级数据和企业生产工单作为料件耗用依据生成电子底账,并根据料号级料件、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进、出、耗、转、存的情况,对加工贸易料件、半成品以及成品进行核算核销的海关管理制度。

  ERP是企业的大管家,它借助信息技术,将客户关系、项目管理系统、进销存系统等功能系于一身,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更优的管理平台。

  所谓的工单,就是企业在实际生产管理中用于表示某一批次制成品对应的料件的耗用明细账,是仓库发料、生产线领料和生产耗用的量化依据。

目录

为什么实行工单式核销

  一是传统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大型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耗用的变更情况。电子产品企业生产周期短、单耗变更频繁,海关不能完全实现对大型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定量监管和实时监管。

  二是传统加工贸易备案管理难以适应大型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需求。企业商品种类不断增多导致现有电子账册的容量不堪重负。

  三是实行工单式核销还可以有效解决单耗难以核定、产品种类繁多、数量大、核销时间长、核销方式局限性等制约因素,通过引入企业ERP等系统,以现有的仓储电子数据直接向海关报送,大大提高核销的便利度和准确度。

工单式核销与传统核销的关系

  一是工单式核销方式借鉴传统核销方式,在库存计算上有所创新,并运用核查、查验、风险管理系统辅助核销;二是保留电子账册备案项号级,通关不受影响,形成归并关系,为账册“减肥”;三是工单数据替代备案单耗数据,实时计算避免数据滞后;四是满足企业库存管理,实时接收库存实际数据。

工单式核销的流程

  以成品料号为链接,以时间顺序和数量为依据(先进先出),将出口报关单与成品工单建立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半成品,该料号成品所耗用的料件就是关联工单在保税原材料仓库中的领料数量,如果存在半成品,则按上述原则多极关联。

工单式核销的优点

  一是解决了单耗版本繁多,企业申报困难,海关计算复杂的问题。不管单耗版本有多少,不管企业实际生产中料件的使用情况有多复杂,企业均只需申报其实际工单数据,无需经过复杂的转换,海关就能够比较方便地计算出总耗用。

  二是解决了保税、非保税料件混用核算难的问题。只要通过工单计算所有从保税料件仓库的领用数据,从而剔除出从其他仓库领用的数据。

  三是解决了自制半成品与采购半成品同时存在的问题。由于工单核算追踪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其生产过程的不同均能够得到体现,从而减少了核算时到底耗用哪种半成品的盲目性。

  四是简便易操作,真正在核算层面上实现了计算机自动处理,节省了人力,而且在实际操作层面真正实现了细化到料号的计算;核销争议减少,企业报核工作量减轻,技术性违规的可能性减少,实现了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53号公告)

  为规范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单式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送报关单、报关清单数据,以及企业ERP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工单数据,海关以报关单对应的报关清单料号级数据和企业生产工单作为料件耗用依据生成电子底账,并根据料号级料件、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进、出、耗、转、存的情况,对加工贸易料件、半成品以及成品进行核算核销的海关管理制度。

  二、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

  (二)使用ERP等系统对企业采购、生产、库存和销售等过程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通过工单可实现生产加工成品对耗用进口保税料件的追溯管理,并以电子工单方式记录生产加工、检测维修成品的实际使用料件情况;

  (三)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辅助系统(平台)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四)保税物料与非保税物料分开管理;

  (五)工单内容应包含企业生产的日期、产品、用料、数量及状态等信息。

  三、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定期报送ERP系统中的工单数据。

  四、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核批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核销周期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海关将加工贸易企业核销期截止日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与辅助系统中的料号级法定计算库存数进行比对后,视情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实际库存数多于法定计算库存数,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

  (二)实际库存数少于法定计算库存数,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对于短缺部分,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办理后续补税手续,边角料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六、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存在违法情事的,海关可停止其实施工单式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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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工单式核销业务问答-黄埔海关12360发布   https://mp.weixin.qq.com/s/ObPfyaRGdFKGvT_iKyyl6Q
[2].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规范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管理-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15-11/12/content_5007280.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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