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舱单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舱单传输人
舱单传输人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
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向海关传输运抵、理货、分拨、分流申请等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
舱单传输人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备案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发起对应的备案申请,海关可通过系统进行确认、反馈。
危险品原始舱单的填制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要求填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原始舱单数据项》的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附件1、附件14、附件15。
危险品相关数据项填制规范如下:舱单传输人应当准确填报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及联系号码等舱单数据信息。
危险品编号:填写联合国危险品标志代码。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填写能够提供危险品货物详细信息的联系人姓名。
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
如果原始舱单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必须填写通知人联系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为TE(电话)的,填写国际标准格式电话号码(国际字冠+国家代码+地区代码+电话号码)。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为FX(电传)的,填写国际标准格式的电传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为EM(电子邮件)的,填写符合标准的电子邮箱地址。
需要注意:
根据数据项填制要求,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关联的数据项须也要填写。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就属于上述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舱单
舱单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简称,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需要注意的是:舱单在货物进出口通关环节中十分重要,只有在舱单数据传输成功后,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其他通关手续。也就是说先有舱单,后续报关。
舱单数据申报注意事项如下:
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
(一)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1.件数,包装;
2.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联系号码;
3.收货人名称(非TO ORDER),收货人地址、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4.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通知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5.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二)修改报文。
舱单传输人、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总提单号、分提单号(条件)、变更原因代码、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三)删除报文。
舱单传输人名称、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总提单号、分提单号(条件)、变更原因代码、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必填,其余不填写。
(四)变更原因代码、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只有在修改和删除报文中填写,其他不填写。
(五)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传输。
重箱与暂时进出空集装箱不得在同一提单号项下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出空集装箱提单中的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货物件数、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毛重、危险品编号、唛头、海关税则编号不填。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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