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种外币存款
甲种外币存款的种类
甲种外币存款分定期和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国家公布的利率计息。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3个月、半年、1年、2年4档。活期存款分存折户与往来户两种,可随时支取,但均不得透支。开立往来户的存款单位因特殊需要要求使用支票的,需经存款银行同意,但不计息。定期和活期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港币、德国马克和日元5种。以5种以外其他外汇存入,按存入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账。
甲种外币存款的存户
甲种外币存款是法人的外汇存款,适用于以下存户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
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团体;
在中国境内的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在中国境内保税区的中外企业、单位;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外汇业务的金额机构、私营企业;
其他经存款银行同意的存款者。
允许存入甲种外币存款账户的外汇
外汇允许存入甲种外币存款账户为: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的外汇资金;中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有的外汇;其他经存款银行同意存入的外汇。
甲种外币存款的使用范围
甲种外币存款的使用范围是:可以汇往中国境内各地或境外;可按公布的当日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可转入在存款银行开立的其他外汇账户;根据存款单位所属人员的离境需要,经银行同意,可以酌情售给外钞;可以购买旅行支票在国内外使用。
甲种外币存款的开户
凡欲开立甲种外币存款账户的机构,均须向开户银行提交下述文件:
1、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及国际组织机构,应提供该机构申请开户的公函。
甲种外币存款章程修改内容
1993年3月1日,外币存款章程作了修订,关于甲种外币存款:
1、存款对象增加“在中国境内保税区的中外企业、单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私营企业”。
2、定期存款存期增设七天和一个月档次。
3、存款品种增加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协定存款主要是为鼓励金额大、存期长的存款,对金额满50万美元(或章程规定的人民币300万元的等值外汇)和存期一个月以上的外币存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可在挂牌同档利率基础上增加0.25~0.5个百分点。银行除开具定期存单外,还应与存户签订协定存款书。
4、原章程规定活期存款不得透支,改为未经银行批准不得透支。
5、新章程规定,经存款银行同意也可开立其他货币账户。其他货币是指加拿大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比利时法郎以及澳大利亚元(乙种外币存款同),但只开立外汇户,不开现钞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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