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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

因迟延履行给付义务支付的赔偿

  迟延履行金是指对于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因迟延履行给付义务所应支付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目录

迟延履行金的特征

  通常情况下,迟延履行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强制性:迟延履行金的支付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支付,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是救济性:法律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规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未及时得到保护时,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

  三是补偿性:迟延履行金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是一种补偿性质的款项,不同于罚款,后者是对债务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制裁。

  四是惩罚性:对于金钱债务,未在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规定有迟延履行行为但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执行人也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

  1.计算方法

利息种类

计算方法

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 计算公式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计算基数


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基数需要排除诉讼费、保全费、

鉴定费、律师费等“因诉讼和执行活动”而产生的费用。


(3) 计算起算时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 计算截止时间


①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②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

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

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2.不予计算的情形

  (1)“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的情形

  ①申请执行人出于自身主观目的自愿中止执行的,不包括胁迫、欺诈等情形。例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其中一方的申请而中止执行的,不应再计算利息;

  ②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可能发生变动,应当待权利义务明确后再决定是否计算。

  例如一方当事人提出再审或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待案件的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计算利息。对于权利义务明确后是否溯及既往,笔者认为应当溯及既往,理由是一般债务利息属于补偿性质的债权,是债务人不应占有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期间产生的孳息。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予计算的情形

  ①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已申请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诉讼前、诉讼中已保全财产但未足额,执行依据生效后未申请执行的,对已保全财产的债务部分,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未保全财产的债务部分,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与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从上述法条可以解读:

  1.金钱给付义务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其他义务的是迟延履行金。

  提示:所以作为法律人,在提出执行的申请时,一定要注意用词,不能直接申请迟延履行金,一定区别是否为金钱给付义务,若是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申请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实践中,判决经常这样裁判,会兼顾表达: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当然,如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中也会存在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并存。如:(2024)新3122执810号裁定书的裁判结果: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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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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