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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保护原则

  关税保护原则是指仅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的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其他一切非关税措施,实行的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都要逐步转化为关税保护,然后,成员国之间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并逐步降低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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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关税保护原则的原因

  1、市场经济中价格的调节作用要得到保证,以关税税率的高低来影响商品的价格,从而可达到管理和控制贸易、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2、征收关税虽然也会给进出口双方带来国民净损失,造成全球经济福利的减少,但征收关税所造成的福利损失,要比数量限制等非关税保护的损失少。

  3、一国关税税率的高低基本可以用来衡量该国的贸易保护程度,而非关税保护则难以衡量。

  4、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关税制度下比较容易执行,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一方面规定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的生产,而不得通过其他非关税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生产;另一方面又规定关税要逐步削减,并通过关税减让表加以约束。

实行关税保护原则的作用

  关税是把守国家关口的税种,是调控经济活动的重要政策工具,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我国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特殊作用。关税的调控空间和范围更大、调节作用也更大。做好新形势下的关税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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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刘笑迪.张高丽:发挥关税调控作用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vweb/ldhd/2013-08/20/content_247060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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