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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权

股东权利

  共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理解为:股东行使此类权利时,既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公司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目录

共益权的特点

  共益权主要是与股东对公司管理和决策的参与有关,通常是非财产权。股东通过行使共益权,既能保护自身利益,又能推动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发展。

共益权的内容

  共益权是指为了公司整体利益或全体股东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知情权(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2.表决权(第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3.累积投票权(第一百一十七条)

  4.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请求权(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5.临时股东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6.提案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7.质询权(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8.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第二十五条)

  9.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撤销诉权(第二十六条)

  10.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诉权(第二十七条)

  11.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第一百八十九条)

  12.针对滥用权利股东的索赔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3.针对董事、高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14.针对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索赔权(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一百九十二条)

  15.解散公司请求权(第二百三十一条)

  共益权能够使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并制约公司管理层与其他股东的行为,从而维护公司整体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区别

  从权利性质上看,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则主要是管理权。

  1.自益权,指股东仅以其个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股东权利,如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的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2.共益权,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股东权利,如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在股东会上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权,针对股东会的提案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或者不成立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派生诉讼权等。

  注:某些共益权如知情权,是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此类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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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