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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对行为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序或适用条件规定了一定的标准、范围和幅度,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的范围或幅度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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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含义解读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适用的条件和方式等内容仅仅规定了原则或者幅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该项行政行为时可以在法定的原则或者幅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这些处罚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程度自主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该行政处罚行为就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又如,《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在这些处罚方式和幅度范围内,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程度自主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该行政处罚行为就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分

  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进行,没有自行斟酌、选择、裁量的余地。例如,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以及税种、税率征税,在这些方面,税务机关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行政主体违反羁束规定,就构成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的后果。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裁量偏轻偏重或者畸轻畸重,属于不当或者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而非违法行为。

  从定义看,两种行政行为的区别仅仅在于裁量余地的大小。事实上,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于分析和研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积极作用。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发生合法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制约;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合理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制约。

  另外,如果说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决定了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监督的范围的话,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监督的程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的问题,均可以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外,目前尚未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之处,不能对两者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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