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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又称为不利行政行为、侵益行政行为、损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给予相对人处罚、制裁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目录

负担行政行为的含义

  负担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对相对人不利或者以某种方式侵夺、减损相对人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处罚

  【含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或者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因征收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进行划分,行政行为可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两种。二者之间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或证明权利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利益。比如发放许可证、入学注册、录用公务员。

  负担行政行为的作用对人不利,可能是对权利的侵害,也可能是对优待申请的拒绝。所有的命令和禁令,取消资格,驳回申请等都属于负担行政行为。

  有的行政行为对同一关系人可能是授益和负担。比如在批准给付申请中,同意的部分就授益的,拒绝的部分是负担的。

  具有第三人效果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对第三人产生负担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换句话说,在一个行政行为中,既有对第三人产生的负担的法律效果,又有对关系人产生的授益的法律效果。

  不同一昧地否认负担行政行为。应当看到,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二者具有内在的逻辑性,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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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1-01/23/content_5582030.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