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所规定,无须相对人申请而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
依职权行政行为主要特征
1、具有法定性。
2、具有强制性。
3、具有主观能动性。
4、具有及时、迅捷性。
5、具有侵权救济性。
依职权行政行为主要种类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规划
(一)含义:行政规划,又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律规定就要解决的问题,事先制定出计划蓝图、并对实现该蓝图有关方法、步骤或措施等作的设计与规划。
(二)特征
1、准立法性,行政规划其本身通常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是关于某一地区未来一段时期的计划大纲规定。
2、政策性,行政规划是未来的一种宏观上的谋划、部署、统筹安排,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导向。
3、裁量性,行政机关对行政规划事项具有自主决定权。
4、过程性,行政规划是针对未来事项所做的计划,持续时间长,也存在不同的阶段。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做或者禁止做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无内容,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解释:
①作为义务:即要求你必须进行某种行为,如命令你去服兵役(在我国有服兵役的义务);命令你合法纳税,不许偷税漏税;
②不作为义务:你的某些行为会受到限制,不许你做。如:禁止老赖住高档酒店、乘飞机;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此作出规定,至此行政处罚有了明确的定义。
行政处罚的对象与适用范围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八十四条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所规定,无须相对人申请而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税收征收、行政处罚。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申请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如没有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为之,如行政许可。这种划分对判断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及延迟作为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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