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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

私募股权市场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区域性股权市场又称“新四板”,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简单理解,对于初创或者成长期的企业,其规模、盈利等方面尚未达到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新四板”就能够有效为这类企业提供一个融资和股权转让平台,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谋求企业长远发展。

目录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义

  2017年证券法草案修订曾显示:中国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三个层次。

  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是区别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市场之外的资本市场板块,具有区域性、私募性、证券性、灵活性四大特征。

  区域性股权市场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证券市场。准入门槛无盈利和规模要求,具有快速、高效、实用的特征,针对特定投资者转让,交易的方式是协议转让,不是竞价转让,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股份并非面向社会公开发行。

  相较而言,主板、新三板市场成立时间较长,且属于全国范围,因而规则统一,上市(挂牌)条件比较明确,上市(挂牌)管理比较规范。而区域性股权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各个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条件不一。

发展现状

  2022年11月,证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明确专板建设目标为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通过整合各方资源,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作用发挥,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

  从2023年6月开始,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名单陆续公布。截至目前,已公布三期,合计包含26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0月底,各地区域股权市场合计转沪深北交易所150家,其中本年新增11家;转新三板挂牌1026家,其中本年新增58家,专板的培育作用初显。

  2024年10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上介绍,我国已经涌现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4.1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46万家,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监管问题

  当前,市场监管体系存在不足,特别是在法律定位和监管体系上,制约了市场的发展。

  (一)企业挂牌与个人投资准入标准缺乏统一性

  “一省一市场”的布局使全国各股权交易市场在企业挂牌准入方面缺乏统一标准,条件各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挂牌准入标准、加强市场监管和推动市场间的合作与交流等措施,推动全国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托管登记法律效力不足

  负责登记结算的公司并未获得《证券法》的正式认可,这一状况使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规避时面临着诸多困扰,同时也限制了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拓展。

  (三)市场对接地方政策渠道匮乏

  一方面,政府投入了大量资源制定和执行政策;另一方面,企业却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充分享受政策的红利。

  (四)市场信息披露及防范不当交易的规制措施缺失

  《证券法》对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非法行为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其法律效力也较为有限。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监管环境中,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如何在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同时,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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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什么是区域性股权市场?   http://www.fj.gov.cn/hdjl/hdjlzsk/sjrjgj/xjrdjryjr/202112/t20211213_5792985.htm
[2].  蒋辉宇、万亚军|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法律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https://mp.weixin.qq.com/s/Nu4ukYR-Q1VfDGDw_EaEbA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