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申请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如没有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为之,如行政许可。
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内容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方面,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就不会发生;另一方面,不是任何申请都必然产生受理与审查的法律效果。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税务、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如下:
1.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行政机关依法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要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群众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方便其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降低行政许可成本。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区分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对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的意义,在于明确二者的不同规则,有助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
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最终的判决,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是请求作为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则应是相对方是否提出合法申请,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等,最终的判决则是指向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履行职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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