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部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业务分部的确定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业务分部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第八条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第九条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第十条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第十一条 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报告分部概述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分部信息。
报告分部是指符合经营分部的定义,按规定应予披露的经营分部。报告分部的确定应当以经营分部为基础,而经营分部的划分通常是以不同的风险和报酬为基础,而不论其是否重要。
经营分部满足下列重要性标准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报告分部:
(1)该经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经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
(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
(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分部资产,是指经营分部日常活动中使用的可归属于该经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的经营分部达到规定的10%重要性标准认定为报告分部后,确定为报告分部的经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应当达到75%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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