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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分部

分部报告名词解释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目录

地区分部的确定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二)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三)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四)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

  (五)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六)外汇风险。

地区分部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第八条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第九条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三)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一)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二)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三)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报告分部概述

  报告分部是指符合经营分部的定义,按规定应予披露的经营分部。报告分部的确定应当以经营分部为基础,而经营分部的划分通常是以不同的风险和报酬为基础,而不论其是否重要。

  1.重要性标准的判断:(3个指标:收入、利润(亏损)、资产)

  企业应当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报告分部:(3个条件)

  (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2.报告分部75%的标准(3句话)

  (1)企业的经营分部达到规定的10%重要性标准确认为报告分部后,确定为报告分部的经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应当达到75%的比例。

  (2)如果未达到75%的标准,企业必须增加报告分部的数量,将其他未作为报告分部的经营分部纳入报告分部的范围,直到该比重达到75%。

  (3)此时,其他未作为报告分部的经营分部很可能未满足前述规定的10%的重要性标准,但为了使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总体比重能够达到75%的比例要求,也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3.报告分部的数量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当超过10个。

  如果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企业应当考虑将具有相似经济特征、满足经营分部合并条件的报告分部进行合并,以使合并后的报告分部数量不超过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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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0806/t20080618_46246.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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