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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财务术语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

目录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通俗解释

  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报告完成之后,需要经董事会批准才可以对外公布。通过并批准的日子为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程序

  问题:

  如果注册会计师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无法取得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如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或厂长(总经理)办公会等)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决议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能否在该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本年度财务报表已于×年×月×日经本公司【董事会/厂长(总经理)办公会/类似机构】批准”?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责任人签名并盖章的做法,本身就表明这些责任人对于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的认可,并且在事实上,即使取不到批准报出部门(如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或厂长(总经理)办公会等)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决议等相关证明文件,一般企业在对外报送财务报表之前都会有内部的审核程序。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就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送作出正式决议,并以该决议的通过日期作为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通常该日期也就是审计报告日,在任何情况下,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目前某些企业习惯于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才召开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并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这不符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利于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应尽量要求纠正。

  如果财务报表报送时间要求紧,负有批准财务报表之职责的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在报出前难以举行会议通过相关正式决议,则至少应由企业的董事会、厂长(总经理)办公会或类似的负有批准财务会计报表职责的机构将该项批准权授权给单位负责人行使(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在财务报表报出前取得该授权书,授权书可以规定一个有效期,在该有效期内无需在每次报出之前另外单独授权),并且授权书中可规定单位负责人在财务报表上的签名并盖章即表明其已批准该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相应地,财务报表附注中将该负责人在报表上签名盖章的日期作为批准报出日予以披露。

  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有多个投资方的企业而言,可能难以仅仅为批准财务报表而特地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例如有部分董事居住在海外等原因)。此时,审计师也可以分别从各位董事处单独获取其本人同意该已审计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同意函”,据以作为签发审计报告的依据。如果连这一点都无法实现,则作为一项实务中可使用的最后手段,可以由各投资方委派的至少各一名董事(即,至少要包括一名代表中方投资者的董事和一名代表外方投资者的董事)在一份“财务报表批准报出确认函”上共同签名和盖章,以表明企业已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送(这两名董事均应声明其可以代表其所在的一方委派的其他董事作出此项确认)。此类确认函应使用企业抬头的信笺打印,致送对象为承办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常用的文字表述举例如下:“作为投资者委派的公司董事,我们已审阅了后附的由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公司已批准其对外报送”。该确认函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各位获得授权的董事签名并盖章。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此处所述的“财务报表批准报出确认函”仅仅是最后手段,绝对不是常规做法。审计师应当尽量争取已审计会计报表在审计报告签发前获得董事会会议的正式确认和批准(内容来源于《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1)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2)列报基础。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3)权责发生制。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4)列报的一致性。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提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①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②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5)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企业对于各个项目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6)总额列报。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可以以净额列示:

  ①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

  ②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③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提示:比如固定资产处置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7)比较信息的列报。

  (8)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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