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起征点
关税起征点是《海关法》规定的开始征收关税的金额界限。规定关税起征点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为小额税款而履行繁杂的征纳税手续,同时也是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
关税的性质
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税的税率
最惠国税率
是指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而适用的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是指按照签署的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实行的关税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是指为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定优惠关税待遇而适用的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是指对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不属于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是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即在一定时期内,关税配额内的进口货物按关税配额税率征收关税,超过配额的进口货物则按其他适用的税率征收关税。
此外,国家还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种临时性进出口关税税率,称为暂定税率,与暂定税率相对的是长期执行的关税,一般为最惠国税率。
关税起征点的相关法规
海关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为每票货物5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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