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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义复合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目录

权义复合规则分类

  权义复合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

权义复合规则的特点

  权义复合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

法律规则概述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其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的,而是对具有相同特性的个体普遍适用的,也就具有普遍性。

  法律规则分类: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形式特征所作的分类。

  规范性规则指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3.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所作的分类。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4.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所作的分类。

  强行性规则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强制性程度较高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是指只对行为人的行为提供指导、行为人可自主选择行为方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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