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表现为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义务性规则的特征
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第一,强制性;第二,必要性;第三,不利性。
义务性规则的分类
义务性规则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例如:《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例如:《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授权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是授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权利规则又称授权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义务规则的显著特点是它具有强制性而没有选择性。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概述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人们对三要素说的批评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制裁只是法律的否定性结果,而否定性结果只是法律结果中的一种,在逻辑上有以偏概全之嫌。二是如果将肯定性或奖励性的结果也包括在内,则与中文“制裁”一词的含义相差甚远。三是“处理”一词的含义也与中文处理的本意不合。
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映的部分。
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则所在的法律部门不同,可分为刑法规则、民法规则、行政法规则、诉讼法规则。
按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规则、程序性规则。
按法律规则所属不同法源,可分为制定法规则、习惯法规则、普通法规则、衡平法规则。
按法律规则的位阶不同,可分为宪法性规则、法律性规则、规章性规则。
按法律规则适用过程中裁量权的有无,可分为客观性规则与裁量性规则。客观性规则的条件相对明确,而裁量性规则如果不进行判断,便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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