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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规则

  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目录

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依据形式特征分):

  ①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而不需要加以解释。

  ②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不甚具体和明确,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如“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则里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均有很大的伸缩性,须解释才能适用。

法律规则概述

  法律规则指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法律规则分类:

  一、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一)分类标准

  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内容的规定的不同。

  (二)授权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种类:

  (1)权利性规则

  权利性规则,指授予一般主体即公民和法人的权利的规则,如合同法和继承法中有关规定权利的规则。

  (2)职权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指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权力的规则,如我国《立法法》中有关分配立法权的规则,职权性规则不仅具有授权性规则的特征,也具有义务性规则的特征。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权力也是他们必须行使而不能放弃的。

  (三)义务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主要为人们设定法律义务。

  义务性规则的种类:

  (1)命令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必须或应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即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禁止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不得或不准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如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形式特征所作的分类。

  (一)规范性规则

  规范性规则指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二)标准性规则

  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三、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一)分类标准

  按照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来适用法律规则,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强行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人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来行为,不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不适用或改变法律规则的内容而行为,即不管人们的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任意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法律规则是指允许人们在一定的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来选择是否适用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或者说允许人们在一定的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来确定为与不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即适用与否由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确定的规则。例如我国《合同法》关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的规定。

  四、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一)分类标准

  依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可以将其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二)确定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

  (三)委任性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只是规定了某种概括性的指示,授权或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执业医师法》第45条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四)准用性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的法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目的是为了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的范围。法律原则的着眼点则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差异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为广泛。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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