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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性规则

  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面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目录

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依据形式特征分):

  ①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而不需要加以解释。

  ②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不甚具体和明确,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如“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则里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均有很大的伸缩性,须解释才能适用。

法律规则概述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特征:

  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属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

  法律规则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最基本特征。

  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则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法律规则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依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所作的分类: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权利规则常常暗含对相对义务人的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规定,否则授权性规则就会落空。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为权利的实现、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义务性规则的具有三大特征:第一,强制性。义务性规则通常具有强行性,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人具有压力。违反义务性规则的主体常常要付出代价,即法律会作出否定性反应,这种反应可能是否定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处罚或责令赔偿或补偿等。第二,必要性。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法的权威,义务性规则是必要的,没有义务性规则,社会将不复存在。在法治社会,这种必要性还表现在立法者确定一项义务性规则必须有“社会必要性”,即义务性规则的确立必须基于这一规则所保护的更高价值,否则就不得规定,因为义务性规则本身也是一种负担,随意确定义务性规则本身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第三,不利性。义务性规则虽然对他人和社会有利,但对义务人来说却是不利的,是一种牺牲或负担。

  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又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2、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形式特征所作的分类。

  规范性规则指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3、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所作的分类。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规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4、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这是依照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所作的分类。

  强制性规则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强制性程度较高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性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是指只对行为人的行为提供指导、行为人可自主选择行为方式的规则。指导性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分

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类
比如“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直接规定了执法人员在特定情形下该如何行为,
可以独立存在,不需要附属于其他条文,属于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的内容宽泛抽象,特别是关于何为“利害关系”并未作具体说明,
因此这个法律规范属于法律原则,是“回避原则”在立法中的直接表达。
法律规则的规定明确具体,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在多个规则下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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