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档案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资产评估档案的作用和对《档案准则》的重要性的认识
资产评估档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资产评估档案是资产评估历史的沉淀
资产评估档案记录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历史,是行业产生、成长、壮大的见证者。一九八八年三月大连会计师事务所对大连炼铁厂拟出资的建筑和机电设备的资产评估档案,拉开见证了我国资产评估的序幕产生。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推进,广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积极投身资产评估事业,在对外开放和国企改制过程中形成的一份份的资产评估档案,见证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成长。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促进和推动了资产评估行业不断发展,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不断提升,资产评估机构的规模和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资产评估的技术水平和执业质量也不断提高。这些也都可从一份份资产评估档案中见证。资产评估档案凝聚了资产评估人辛勤汗水和聪明智慧,见证了资产评估行业顽强拼搏不断成长、不断发展的历程,是资产评估人经验的沉淀,是资产评估行业文化的传承,是资产评估行业后续发展宝贵的精神财富。
(二)资产评估档案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保护伞”
资产评估档案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内容和过程的记录,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尽职勤勉的最好证明。大家知道,资产评估是资产价值发现、价值判断的专业活动,资产评估准则对这一专业活动的程序、方法、披露要求等作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开展这一活动的环境条件和从事这一活动的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资产评估的结果有一定的差异甚至大相径庭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尽职勤勉,甚至有意为之,还是环境条件所局限,这都需要资产评估档案来证明。资产评估档案能证明评估专业人员是否做了必须做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依据是否已经过必要的核实、客观上是否存在重大失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就能证明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有没有相应的责任,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档案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资产评估档案不但是资产评估历史的沉淀,也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保护伞”,因此制定和完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十分重要,学习领会并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规定指导档案的编制、管理和使用,将有力有利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做好资产评估档案工作的建议
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和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技术和规范支撑,但还需要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其落实到工作中,广大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准则》)。
(一)结合评估机构实际做好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建设
准则内容再具体,规定再详细,还是原则性的,框架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应该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按照准则的要求制定或进一步完善各自具体的档案管理制度。比如在档案管理的部门、人员、具体介质的选择、编制归集使用等的具体流程等作出明确、具体化的规定等。
(二)充分重视资产评估档案的编制工作
大家都清楚,提高资产评估档案的编制质量是保证档案质量的关键,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档案准则》,充分领会准则的精神实质,以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地编制好资产评估档案,充分关注档案的充分性、完整性和逻辑性,切切实实地提高每一份资产评估档案的质量。
(三)进一步落实档案的收集和保管工作
档案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做不好,档案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资产评估机构应明确业务部门和档案保管部门及人员在档案的归集、保管、借阅等环节的责任,应关注档案介质的理化特性,采用切实有效的手段履行资产评估档案在法定年限内的保管责任。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档案的形成及管理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档案,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纳入资产评估档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和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并妥善管理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工作底稿的编制
第五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编制工作底稿。
第六条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
第七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八条 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工作底稿介质的理化特性谨慎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
第九条 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资产评估计划;
(四)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五)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1.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如: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历史、预测、财务、审计等资料,以及相关说明、证明和承诺等;
2.现场勘查记录、书面询问记录、函证记录等;
3.其他相关资料。
(二)收集的评估资料,通常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收集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当由提供方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需要批准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归档。
第十三条 工作底稿中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建立必要的索引号,以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第三章 资产评估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日后90日内将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归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并在归档目录中注明文档介质形式。重大或者特殊项目的归档时限为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形成纸质文档。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
同时以纸质和其他介质形式保存的文档,其内容应当相互匹配,不一致的以纸质文档为准。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法定保存期内妥善保存资产评估档案,保证资产评估档案安全和持续使用。资产评估档案自资产评估报告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原制作人单独分散保存。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对在法定保存期内的资产评估档案非法删改或者销毁。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国家机关依法调阅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7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7〕34号)中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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