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款
税收保全款是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款的征收标准
与应纳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所发生的费用数额相当。
税收保全款的征收程序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收保全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现金交纳税收保全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对纳税人采取扣押或查封措施,由税务执行人员将查封的保全标的物名称、单价、数量等相关内容填入《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将扣押的保全标的物名称、单价、数量等相关内容填入《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并由纳税人签字确认。
税收保全款的返还条件和时限
1.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税收保全措施被依法撤销的,在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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