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金
提供纳税担保的金额
纳税担保金是指提供纳税担保的金额。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金的征收标准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纳税担保金的征收程序
1.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纳税担保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现金交纳纳税担保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纳税担保金的返还条件和时限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纳税担保金,解除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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