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保证金
发票保证金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时,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要求其缴纳的不超过一万元的货币担保。用票单位和个人按期缴销发票的,退还保证金,否则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发票保证金的征收标准
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发票保证金的征收程序
纳税人以转账方式缴纳发票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以现金交纳发票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发票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时限
按期缴销发票的,1个工作日内退还发票保证金。
发票保证金的要求
一、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三、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前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在清理过程中,对已按期缴销发票且纳税人无法找到的,要进行3个月公告。确实查找不到的,应将发票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保证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下一篇 纳税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