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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记载事项

票据术语

  无效记载事项是指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目录

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

  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各类票据共通的绝对记载内容有:

  ①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收款人是票据到期收取票款的人,并且是票据的债权人,因此票据必须记载这一内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

  ④年月日的记载:这一般是指发票年月日的记载。年月日是判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标准,因此,票据必须将此作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失效的事项。如付款地,出票地等。

  3、非法定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

汇票出票

  根据《票据法》第20条规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是创设汇票的行为。

  汇票的出票是创设汇票的行为,因此也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或者主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包括签发汇票和交付汇票,签发汇票是指出票人以创设汇票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依法定的格式记载一定的事项并签章;交付汇票是指出票人基于自己本意将作成的汇票交给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占有。签发汇票的人为出票人,接受汇票的人为收款人。

  若是出票的形式要件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则票据无效,不管其他票据行为本身是否有效,均不具有票据效力;票据的实质要件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也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签章之后,才基于该承兑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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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6/27/content_2602165.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