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债务
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隐形债务的形式
隐形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
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
四是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兼并、被出售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
隐形债务的特点
隐形债务包括被并购企业对外已构成的违约、侵权,但尚未最终确定的债务,以及因对外担保而可能承担的债务,它具有以下特点:
1、隐形债务具有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
2、隐形债务具有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隐形债务形成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大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隐形债务的清查
隐形债务不同于明显债务的是评估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因此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尽量将隐形债务明显化,减少隐形债务发生的数量,从而减少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方法就是对可能发生隐形债务的渠道进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业担保事项;二要清查不具备入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项;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无存在财产或权益方面的潜在债务事项。
隐形债务的保全处理
企业改制后发现的隐形债务并不能以企业改制转型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采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对于改制前已经知悉并经过评估、清理但在改制方案中协商未履约的隐形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承担债务。对于改制过程中没有暴露出来的隐形债务,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共同承担并清偿,除此之外,应由原企业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后发生的隐形债务则只能由母体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来承担,则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当然如果母体公司承担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承担。
避免隐形债务的措施
1、关注担保债务与职工补偿债务。
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虽是必经程序,但改制企业的对外担保之债,尤其是保证债务因其或有性而经常被人们忽视或被原出资人、经营者有意加以隐瞒。当企业的并购、重组刚完成,债主就纷纷找上门来要求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使大量的隐形债务纷纷“浮出水面”。
2、加大资产清查的力度。
企业改制中要积极预防隐形债务的产生,采取有力措施,变隐形债务为显形债务(账面债务)。要使改制企业的各项隐蔽性债务都能在改制之前表现出来,避免债务风险,关键是在对改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同时,搞好三个清查:
(1)对企业的担保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
(2)关注合同和其他遗留债务的清查
(3)留意有没有故意隐瞒、遗漏的债务
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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