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性义务
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
第二性义务的内容
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共有五种形式:一是继续履行,如继续履行金钱债务,继续交付特定的物品等;二是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三是损害赔偿金,即支付一定的金额以弥补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四是违约金,即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五是定金罚则,如为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若违约则没收定金。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①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违反约定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产生侵权责任。
②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主要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
③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2)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四)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1)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2)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三、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涵盖了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大方面。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情形
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情形
这其中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就像前面提到的企业厂房被违法强拆的案例,就属于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企业有权就厂房及内部财产的损失申请行政赔偿。
第二权利义务
第二权利义务又称救济的权利义务,是指在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要求获得合法的赔偿、补偿、恢复权利等救济性的权利及与之相应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义务以第一性权利义务的存在及其被损害为前提;第二性权利义务还要根据第一性权利义务的损害程度、性质、范围等加以确定。
特强强调:第二性权利义务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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