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表示行为概述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第二,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指表意人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的方式,系意思表示的外部要素。“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并非单纯的内心意思,而是被表达出来的意思。”
表示行为的载体
表示行为的载体(方式)包括:明示、默示和沉默三类。
1.明示。指以语言(包括旗语、哑语等)或文字(包括中文和外文)明确表达意思。若法律规定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则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
2.默示。指从表意人作出特定积极行为推知其意思表示内容(通过“可推断的行为”推知意思表示)。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有存货且无机械故障),系默示作出买卖的要约;向自动售货机投币,系默示作出买卖的承诺。再如:公共汽车到站,系默示作出订立客运合同的要约;乘客上车,系默示作出承诺。
兹举一例:
3月1日,未经授权,丙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乙订立discovery5的买卖合同。3月10日,乙邀请甲支付价款,甲给乙的回函仅载明:“请宽限一月”。
析1:丙无权代理,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有权追认,追认系单方法律行为。
析2:乙催告后,甲虽未以明示的方式追认,但甲通过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请求宽限一月),已经以默示的方式予以追认。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因甲追认而自始有效。
析3:《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这属于法律规定的“以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形。
3.沉默。沉默即“单纯的不作为”。沉默,原则上不成立意思表示。但《民法典》第140条第二款规定了例外。《民法典》第140条第二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兹举二例:
【例一】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未经甲同意,乙将房屋转租给丙。甲很快知悉此事,但一直没有表示异议,9个月后,甲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乙擅自转租。
析1:乙擅自转租,根据《民法典》第716条第二款,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通知乙解除甲、乙间的租赁合同。
析2:但是,根据《民法典》第718条的规定,甲知道乙擅自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甲的沉默被视为同意转租的意思表示,乙的非法转租转化为自始合法转租,甲的法定解除权消灭。
析3:这是依据法律规定,“单纯的沉默”视为意思表示意义的一种情形。
【例二】甲书商主动寄给乙一本刚出版的《文学回忆录》,附函载明:“价款160元,若甲未在两周内获得乙的回复,则视为乙以沉默之方式予以承诺。”乙收到图书后沉默,甲未在两周内获得乙的回复。
析1:设若乙收到图书后,与甲补充约定:“若甲未在两周内获得乙的回复,则视为乙以沉默之方式予以承诺。”则乙之沉默视为承诺,买卖合同成立。
析2:若无前述假设的规定,则乙之沉默不能视为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不成立。
单纯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几个民法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因狭义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民法典》第638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民法典》第718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5.《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6.《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的观点,可以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概括为以下五种: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1.行为意思。所谓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
2.表示意思。所谓表示意思,是指为意思表示之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行为人必须知道其行为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上的效果,否则不具备表示意思。
3.目的意思。所谓目的意思,是指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目的意思的内容依其法律性质可分为三类:(1)要素,它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目的意思内容,以区分不同类别的意思表示,如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数量的内容;(2)常素,它是指行为人从事某种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通常应含有的意思要素,如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责任条款;(3)偶素,它是依法律行为性质并非必须具有,仅依行为人特殊意志而确定的意思要素,如买卖合同中占有改定的约定。不具备目的意思,或者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本身有矛盾的表示行为,可能导致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无法成立。
4.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是当事人所追求的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
5.表示行为。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以案释法
案例一
5月20日当天,小张选择在众位亲友的见证下,单膝下跪向女友小王求婚:“你愿意嫁给我吗?”女友喜极而泣,感动地回答:“我愿意。”
小张的求婚过程里面就包含两个意思表示,小张和小王都作出了愿意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小张和小王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将这种意思表示以结婚登记的形式确立下来,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案例二
在新冠肺炎期间,甲药店向乙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特向贵公司再行订购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2万只,接洽为盼”,乙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回复邮件“当前市场批发价为2元/只,货源紧张,如同意即刻发货”。甲药店回复邮件“同意”并按照惯例支付了部分货款。
这是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甲药店首先作出购买货物的意思表示,明确货物数量,乙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作出同意出售的意思表示并给出价格,甲药店再次作出意思表示,乙同意以卖方确定价格购买。双方关于购买口罩的意思表示就是通过邮件来表达的,双方关于货物的价格及数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南京润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瑞升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详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1.口头形式的意思表示,简便快捷,但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收集证据,法律风险系数较高。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对外进行口头意思表示,想要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间接证据,如转账记录等。当然,菜市场买菜这种即时结算行为和交易额度较小的交易仍旧可以采用口头意思表示。
2.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能够给当事人以充分考虑的时间,使民事法律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遇见纠纷,书面意思本身就可成为主张权利的证据,故书面形式对预防和处理争议大有裨益。在日常生活中,在实施标的数额较大、履行期限和内容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房、购车、借款等时,我们应当优先采用书面形式。
3.意思表示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想要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要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和情况,选择意思表达的形式,确保准确地将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当然,意思表达的真实也至关重要,如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如受欺诈、受胁迫等,一定要在知晓真相或危险解除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第二性义务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