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性权利
第二性权利也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第二性权利的内容
1.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或权能,是一种法定的司法救济权,广义泛指公民向国家机关提交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诉权;狭义专指民事诉讼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指的是公民、法人(公司、非公司法人)、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等)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在普通民事活动中(即未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亦属于民事主体,比如某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时,和卖家之间即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由于买卖所发生的争议就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讼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一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二是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和答辩,并提起反诉的权利;
三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四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五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六是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七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权利;
八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九是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十是查阅、复制庭审笔录以及与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一是除法律规定不能上诉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十二是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十三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的权利;
十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非债权的请求权。其中债权的请求权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非债权请求权,如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规定的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等,属于非独立请求权。非独立的请求权通常不属于单独转让,应结合可转让的权益一并转让。
请求权可以存在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如债权的请求权;也可以存在于其他法律关系中,如非债权的请求权。请求权的特点是,一,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于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二,具有非公示性。三,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因为民事诉讼得被区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给付之诉是这三种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第二性权利和第二性义务
1.第二性权利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2.第二性义务
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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