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资产价值
待转资产价值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价值。企业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均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企业取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企业取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三、会计期末,如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已记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以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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