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
最长诉讼时效的释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从渊源上看,该条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及《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延续,并未作出实质性的修改。该条规定了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但考虑到若权利人知晓权利受到损害较晚或者知道义务人较晚,甚至出现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已经超过普通诉讼时效3年,导致诉讼时效过分迟延,影响诉讼时效制度的稳定性和宗旨,因此,有必要在制度上进行补足,即将最长诉讼时效规定为20年,20年最长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不变期间。本条还规定了如果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不够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的特点
(一)既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无论是普通诉讼时效还是特别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都应该受到诉讼时效起算日限制,如果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及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法律关系不受到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在权利人仍然可以遵循普通诉讼时效或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继续进行诉讼,在此情况下,最长诉讼时效将失去实际价值。
(二)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但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民法典》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过分析最长诉讼时效立法本意我们不难得出最长诉讼时效只适用延长,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系当事人积极主动行使法定权利,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从新计算的制度,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系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诉讼时效停止进行,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的制度。若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适用中止、中断,将与普通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相冲突,最长诉讼时效也会变得毫无价值。对于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法律并未作明确约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也就是说,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则不得主动为当事人延长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采用客观起算法,而其他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采用主观起算。主观起算指的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且知道义务人是谁。客观起算是指权利受到侵害超过二十年,权利受侵害时就是客观起算的起算点。
最长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S县法院在受理W某诉某乡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时,法院经审理发现,W某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最长诉讼时效20年,但某乡政府并未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一部分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虽然W某一直在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以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这里的中断仅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对最长诉讼时效20年并不适用,因此,应该依职权驳回W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部分法官认为,与三年诉讼时效原理一致,在某乡政府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法院不能依职权驳回W某的诉讼请求。
从理论上来说,诉讼时效是一种抗辩权,抗辩权属于私权利的一种,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义务人若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义务人对自身权利的行使,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因此法院不应该主动介入干预,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及《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看,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援用的前提为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此,这里支持第二种观点,不能依职权驳回W的诉讼请求,应从实体上进行处理。
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债务人提出最长诉讼时效抗辩,建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可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结算协议”等。具体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若债务人提出抗辩,那么债权将形成自然之债,失去胜诉权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该批复,若债权人想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可与选择想尽办法与债务人重新协商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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