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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债

  对于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履行有效。大陆法系中对自然之债概括为四类:因婚姻居间而约定的报酬、赌债、限定继承的债务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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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比较

  自然之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其中,自然之债是单方允诺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意思,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表示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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