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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