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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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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的特点

  普通诉讼时效的特点包括:

  1、适用范围广泛,它不是专对某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根据整个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性加以规定和适用的。

  2、诉讼时效期间是统一的,《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特别诉讼时效,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诉讼时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被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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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