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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会计术语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指企业授予客户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相应权利。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版权等。

目录

新收入准则“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相关规定

  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能够主导使用该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该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知识产权许可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业务中,知识产权许可载体的实物交付,并不必然导致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分析客户是否有能力主导知识产权许可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例如,企业在向客户(如播放平台)交付影视剧母带时,若双方在合同中对影视剧初始播放时间等进行限制性约定,导致客户尚不能主导母带的使用(如播放该影视剧)以获得经济利益,则企业不应在母带交付时确认影视剧版权许可收入。

识别知识产权许可的履约义务

  【案例】A为一家制药公司,授予客户在10年内享有其针对某项经审批的合成药的专利权的许可证,并承诺为客户生产该药品。该药品是一项成熟产品,依据商业惯例,A公司后续不会实施支持该药品的任何活动。

  (1)由于生产流程的特殊性极高,因此没有能生产这一药品的其他企业。所以许可证不能独立于生产服务而单独购买。

  (2)用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流程并非唯一或特殊的,其他若干企业也能够为客户生产这一药品。

  依据上述(1)(2)情景分别判断A公司应如何对知识产权许可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1)A公司应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评估承诺向客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识别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在此种情景下,客户在不获得生产服务的情况下不能从许可证中获益,许可证和生产服务不可明确区分,企业将许可证和生产服务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中相关规定判断其是在某一时点还是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2)A公司应根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评估承诺向客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识别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在此种情景下,由于生产流程可由其他企业提供,因此客户能够通过单独使用该许可证中获益,且许可证可与生产流程单独区分开来。因此,该合同中具有专利许可证及生产服务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

  A公司应依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以确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该药品是一项成熟产品,即已通过审批,当前在生产且在过去数年内已实现具有商业利益的销售。对于此类成熟产品,其商业惯例是企业后续不实施任何支持该药品的活动。企业未来从事的活动不会对知识产权许可产生重大影响,不满足上述准则相关判断条件,因此,企业向客户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为使用知识产权许可的权利,将其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税法中,有关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特许权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可以理解为特许经营某种商品或服务收取的费用,特许权费的比例一般为商品零售价的5-15%。新收入准则规定,“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指企业授予客户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相应权利。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版权等。”由此可见,“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版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特许经营权”属于特许权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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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707/t20170719_2653110.htm
[2].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2/c1661967/content.shtml
[3].  新收入准则下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天职国际   https://mp.weixin.qq.com/s/u1W2Ek5Vgv7epdDwvUInfA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bzds/059/059-5-4.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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