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企业应设置管理人报酬科目,管理人报酬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应分别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其中,管理人又称“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法对本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当事人。
管理人报酬的会计核算
管理人报酬的会计核算包括:
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基金管理人报酬,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管理人报酬的核算原则为,管理人报酬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管理人报酬的账务处理是计提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支付基金管理人报酬时,借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应分别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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