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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动力费用

会计学术语

  外购动力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耗用的从外部购进的各种动力,企业自产的动力不包括在内。

  外购动力费用有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如生产产品直接消耗的水电等;有的间接用于产品生产,如生产车间照明用电、取暖等;有的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如行政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等。

目录

外购动力费用的核算科目

  企业外购动力、燃气等动力一般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即在每月支付时先做暂付款处理,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按照外购动力的用途,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外购动力费用的归集

  外购动力费用一般是根据电表等计量仪器所显示的计量数为准,按一定的计价标准计算确定消耗的动力费用。这计算工作是由动力供应单位定期从仪表上抄录用户所耗用的动力数量,计价后,开列账单向耗用企业收取费用。因此,企业是将账单上的数额作为外购动力费用支出。如果动力供应单位开出的账单,其起讫日期与会计计算期不一致时,为了正确计算当月外购费用,也可在月末根据计量器的数据自行计算当月外购动力的实际发生数。但应指出,有些企业使用动力规定有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应加价收款,或减价收款,因此,供应单位开列的账单里有两种不同价格进行计价。 

外购动力费用分配的核算

  外购动力费用是按用途进行分配的。发生的外购动力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受益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方法有生产工时比例分配法,机器工时比例分配法、定额耗用量比例分配法等。

  外购动力费用的分配通过编制外购动力费用分配表进行是会计原则:

  1、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设有“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应单独地记入“基本生产成本”总账账户和所属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和借方;

  2、直接用于辅助生产的动力费用,用于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但未专设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动力费用,则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总账账户和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外购动力费用总额应根据有关转账凭证或付款凭证记入“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

  如果生产工艺用的燃料和动力没有专门设立成本项目,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费用和动力费用,可以分别记入“原材料”成本项目和“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作为原材料费用和制造费用进行核算。

  ★这里为了方便看懂,这里把“生产成本”一级科目省略了,直接用“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作为一级科目。

外购动力费用支出的核算

  外购动力费用支出的核算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每月支付动力费用的日期基本固定,而且每月付款日到月末的应付动力费用相差不多,将每月支付的动力费用作为应付动力费用,在付款时直接借记各成本、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即在付款时先作为暂付款处理,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月末按照外购动力的用途分配费用时再借记各成本、费用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冲销原来记入“应付账款”账户借方的暂付款。

  “应付账款”账户借方所记本月所付动力费用与贷方所记本月应付动力费用,往往不相等。如果是借方余额,为本月支付款大于应付款的多付动力费用,可以抵冲下月应付费用;如果是贷方余额,为本月应付款大于支付款的应付未付动力费用,可以在下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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