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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伙

  强制退伙是退伙的一种形式,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不以合伙人同意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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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伙的分类

  在我国,强制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两类。

  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关于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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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198/200608/5df0406ff8be4587905e6004ec6fb9e4.s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