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它原则上有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退伙效力。
自愿退伙的分类
在我国,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关于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关干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项条件:
(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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