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科目编码为30108,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概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种制度下,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也就是每个工作人员都有一个个人账户。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2019年5月起为16%),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后予以计息。工作人员退休时其待遇计发实行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方式,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平稳过渡”。部分不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发放的项目,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原渠道列支。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有力制度保证。
第二,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正像你所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近年来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第三,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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