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56,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030156项)科目,反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反映的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概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和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收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将相关信息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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