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57,地方收入科目。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设立“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1030157项)科目,反映地方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概述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是国家为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活生产困难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规定,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总称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第五条规定:“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缴纳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库和水电站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征收标准按各地规定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第三条规定,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145号)第三条规定:“扶助基金从本省区域内省级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中按0.5厘/千瓦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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