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要交付标的物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的解读
实践性法律行为即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算成立,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实践性行为因意思表示完成,还不能发生效力,所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例外,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质押等合同就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约定的,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的区别
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意思表示本身就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那么这个法律行为只需要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我们称之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只要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买卖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宣告成立。如果法律规定还需要其他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才能视为完成,那么该法律行为就由意思表示和其他要素构成。我们将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称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达成了借款和贷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还需要交付借款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如果仅有借款和贷款的意思表示,没有交付行为,借款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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