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为行政行为
自为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与授权行政行为、委托行政行为的区分
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概述
概念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如征收征用)。
分类
1、适用与效力作用范围:内部/外部行政行为
2、管理对象是否特定:具体/抽象行政行为
3、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羁束/裁量行政行为
4、是否可以主动做出:依职权/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是否需要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单方/双方行政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6、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要式/非要式行政行为(口头通知、紧急情况、戒严等)
7、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
8、以政权作用的表现形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行政立法/执法/司法行为
9、行政职权的来源:自为/授权/委托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行为为相对人带来利益还是损害:授益/损益行政行为
11、从公民自由权保护上:秩序行政行为/给付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如立法、颁布规章、政策等。
具体行政行为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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