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审阅
预先审阅是上交所在发行人正式申报IPO前,对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按照审核要求进行把关的一种服务,不是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必经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申请科创板上市前通过保荐人向上交所申请预先审阅,预先审阅期间,相关申请文件、预先审阅的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
拟上市企业申请预先审阅,应当结合现有信息披露豁免制度,充分说明申请预先审阅的必要性,并参照正式申报IPO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上交所通过预先审阅,督促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高IPO申报文件质量,促进审核效率提升。无论发行人是否申请过预先审阅,不影响正式申报后上交所的后续审核。如果发行人申请过预先审阅,应在受理当日披露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
为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包容性、适应性,2025年7月13日上交所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科创板试点引入预先审阅制度,并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
适用情形
对于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科技型企业,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申请科创板上市前通过保荐人向上交所申请预先审阅。
注意:预先审阅机制建立后,现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咨询沟通机制将继续发挥作用。发行人对能否适用预先审阅有疑问的,可以在提交预先审阅申请前向上交所咨询沟通。
审阅方式
上交所参照IPO审核程序,通过向发行人提出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等方式开展预先审阅工作,并形成审阅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发行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科创板IPO。上交所的审阅意见不代表正式申报后的审核意见,也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申请文件要求
发行人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要求高质量准备和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文件封面应当标有“预先审阅文件”字样,并提交关于符合预先审阅适用情形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预先审阅适用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发行人和保荐人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前,也需要参照IPO正式申报的要求,履行保荐人质控、内核会议等内部程序,取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辅导验收文件,财务数据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和正式申报的衔接
预先审阅阶段相关信息及文件不对外公开。发行人正式申报IPO后,应当按照《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于受理当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相关文件,并同时披露预先审阅阶段对上交所审阅问询的回复文件。
预先审阅回复文件需与招股说明书等保持一致,更新至最新的财报基准日。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的,发行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上交所按照科创板IPO规则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如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更新,且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上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责任要求
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接受上交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上交所可以视违规情形、情节轻重,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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